安全人判刑案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人死亡(向前看)

时间: 2023-11-16 09:57:06 |   作者; 火狐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2014年9月16日下午,金溪县鑫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生产作业员工分井口实施井下抽水作业,16时许负责2号井抽水的工人曹某、曹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现出水口未出水,四人分析应该是水泵发生故障,于是曹某、曹某某、程技发便携带备用泵下井进行水泵维修,被告人王某则留在2号井上操作卷扬机。17时许,井下维修完毕,王某操作卷扬机将井下的曹某、曹某某、程某某从井底吊上地面,当罐笼升至离井底40米左右处时,卷扬机发生异响,钢丝绳有跳动,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徐某赶到2号井口了解情况,武断认为卷扬机可以将三人拉至距罐笼所停位置上方两米左右高的安全洞附近更加有助于罐笼内三人的安全,。卷扬机开启后,转轮逆向旋转,钢丝绳松脱,悬在半空中的罐笼坠井,造成曹某、曹某某、程某某三人当场死亡的重特大事故。

  被告人杨某身为金溪县鑫盛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在企业内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实施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即从事相关工作,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被告人徐某作为公司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制订的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在预见有几率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对罐笼内的工人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未查找卷扬机发生异响的原因,违章指挥他人启动提升设备,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生产作业人员,被公司安排临时抽水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制订的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在卷扬机出现不正常的情况下,预见有几率发生危险却未对罐笼中的工友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听由被告人徐某指使开启卷扬机,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三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三名死者家属损失共计240余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杨某、徐某、王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王某作为公司生产作业人员,发现隐患后,及时上报,在徐某的违章指挥下操作造成事故发生,为什么王某同样承担与徐某一样责任呢?

  2、徐某作为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在王某上报存在隐患时,在预见有几率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对罐笼内的工人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也未查找卷扬机发生异响的原因,违章指挥王某启动提升设备,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为什么徐某违章指挥不承担主要责任呢?